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应具备的条件: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 ;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r\n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工作;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安全施工、落实制度、确保资金有效使用。\r\n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资金不得挪作他用。\r\n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r\n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r\n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r\n施工前,项目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r\n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

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r\n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r\n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r\n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r\n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且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r\n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r\n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r\n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